(一)具体负责扶贫互助资金的发放、回收以及牧户借款所缴纳占用费的收支等管理;(二)协调金融机构向本村发放发展产业金融扶贫贷,督促借款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及时还款;(三)组织和引导牧民群众利用互助资金发展生产,提高收入;(四)定期向县扶贫局和县民政局提交互助资金运行情况的报告和报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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